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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业主对专有部分享有什么权利
释义
    

法律主观:
    


    一、业主对专有部分享有什么权利
    建筑物专有部分是指建筑物区划内的房屋、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并且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是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是能够登记在特定业主名下。
    此外,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 买卖合同 中的露台等,也被认定为专有部分。
    建筑物专有部分具有独立性和专属性,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业主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二、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
    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的权利义务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业主 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二是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 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
    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即每个业主在法律对所 有权未作特殊规定的情形下,对专有部分以外的走廊、楼梯、过道、电梯、 外墙面、水箱、水电气管线等共有部分,对物业管理用房、公用设施、绿地、 道路等共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的权利。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是一个集合权,包括对专有部分享有的所有 权、对建筑区划内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三种权利具 有不可分离性。
    在这三种权利中,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占主导地位,是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以及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权 的前提与基础。没有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就无法产生业主对专有部分 以外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对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的权利。
    三、业主对专有部分的义务
    由于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既享有权利,又负有义务,有的业主就可能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对此,物权法规定,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例如,业主不得以不使用电梯为 由,不缴纳电梯维修费用,在集中供暖的情况下,不得以冬季不在此住宅居住为由,不缴纳暖气费用。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业主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业主的专有部分是不与其他业主共同享有的,所以业主对专有部分是拥有所有权的。专有部分作为业主的一部分资产,是有权利也有义务去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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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0 7:58: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