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针对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
释义 | 业主即房屋的所有权人。 业主的权利包括住宅所有权和使用权,并享有房屋出租的全部租金收入。有权自由出售、转让、出租自己的房产,不受别人干涉,并受法律的保护;有权使用楼内公用地方及电梯等公用设施;对本住宅楼和本住宅小区的各项公约有投票权;有权根据契约条款,监督管理公司及其人员的工作。 业主的义务是应按照契约规定,交纳应分担的管理费和其他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税金;应签订集体签订的公约。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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