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登录电子税务局系统后,可在我要办税然后发票使用再发票领用最后发票领用模块进行办理。用户登录进入发票领用界面,系统会自动校验当前登录人员信息,如校验无问题后,系统会允许用户选择领用发票信息,如有问题,系统会给与用户提示,如非购票人员等信息。如信息校验无误后,系统带出相关界面:选择取票方式,以及对应受理网点。当取票方式选择“大厅领取”时,点击受理网点,点击确定按钮,系统自动带出网点名称,具体如下图:确认网点信息无误后,点击新增,即可带出所能申请的发票信息界面。申请数量可修改,确认申请数量无误后点击提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十五条 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金融账户信息。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个人转让不动产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信息核验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查验与该不动产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有关部门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激励或者惩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