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增值税“三流一致”是指货物、款项、发票“三流”必须一致。同时符合以下三种情形,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下列项目视为非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1、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 2、行政单位收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因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 4、存款利息收入; 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增值税“三流一致”是指货物、款项、发票“三流”,“三流一致”不属于“三流一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三十条 除本法规定外,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纳税人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