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以《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其2013年修订稿)、《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压力容器使用规则》、《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等七个规范为基础,内容上不作过大的技术改动,进行上述规程内容的合并以及逻辑关系上理顺,统一并且进一步明确基本安全要求,形成关于固定式压力容器的综合规范(大规范) 法律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十一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 (二)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备; (三)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