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行政诉讼按撤诉处理可以再起诉,区分为两种情形,分述如下: 1、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起诉的,法院不予立案。 此情形是指,经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 2、行政诉讼撤诉后是可以再次起诉的。但是不能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如果案情有新证据或者新的事实且又没有过起诉的期限的,这种情况下原告撤诉后能再起诉; 2、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或者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立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