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降级严重。因为降职不是一种行政处分,也不是一种惩戒手段,是一种任用方式和任用行为,也是一种人才资源调配手段,目的是为了合理使用公务员,充分发挥公务员的作用,为机关的各个职位选择配备适宜的人才。而降级是一种纪律制裁方式,如当事人现在是正处级,因受处分,被降级成副处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五条 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获得 工资 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四)参加培训; (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 申诉 和控告; (七)申请 辞职 ;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十九条 公务员职级应当逐级晋升,根据个人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任职资历,参考民主推荐或者民主测评结果确定人选,经公示后,按照管理权限审批。 第五十条公务员的职务、职级实行能上能下。对不适宜或者不胜任现任职务、职级的,应当进行调整。 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或者职级层次任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