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报请死刑复核: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的应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判处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报请死刑复核应携带全部案卷、证据;曾经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第一、二审案卷;第一、二审裁判文书;死刑案件综合报告;报请复核的报告等。 【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