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首次查询期限是什么? |
释义 | 补充侦查期限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时间限制,一次最长一个月,最多两次。补充侦查是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对于需要进一步侦查的情况下进行的。如果补充侦查后仍然不符合起诉条件,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补充侦查分为审查起诉阶段和法庭审理阶段两种情况,前者由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或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者由人民法院延期审理并在一个月内完成。补充侦查期限的严格控制有助于避免羁押时间过长和确保案件的公正审判。 法律分析 第一次退查期限是什么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补充侦查的期限应当是一个月。有人认为补充侦查可以是两次,每次期限一个月,两次期限则为两个月,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审判前羁押时间过长,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嫌疑人,往往容易超过其应判处的刑期。故在刑事诉讼法中,为避免此类情况的出现,才规定了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补充侦查的期限。因此,不管是一次补充侦查还是两次补充侦查,都必须依法在一个月内完成。如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仍不能查清犯罪事实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补充侦查有哪些种类 (一)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5条和第166条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并提出补充侦查建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补充侦查应当在1个月以内完毕。可见,法庭审理阶段补充侦查只有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建议,人民法院才能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就必须开庭审判。至于补充侦查的方式,一般由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补充侦查的期限不能超过1个月。退查期限共两个月,退查两次为限,一次最长时间是一个月。补充侦查期限是1个月之内,补充侦查如果认为证据充分就会决定是否起诉,决定不充分,还可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最多是2次。大家注意把握时间,逾期法院不进行受理。 结语 补充侦查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作用,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补充侦查分为审查起诉阶段和法庭审理阶段两种情况。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期限为一个月,最多两次。在法庭审理阶段,人民法院只有在人民检察院提出补充侦查建议后才能延期审理,补充侦查期限同样为一个月。补充侦查的目的是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决定是否起诉。大家务必注意把握时间,避免逾期导致案件无法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五章 证 据 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五章 证 据 第三十六条 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修订):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三十二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公布;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公布。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形成的档案,档案所有者有权公布。 公布档案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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