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政府恢复对香港澳门行使主权后享有的自治权包括 |
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但是在国家安全、外交事务和国防等方面仍受到中国中央政府的管辖。 1997年7月1日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后,香港成为“一国两制”下的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经济体制和生活方式,拥有自己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机构,同时与中国内地保持着特殊的关系。类似地,在1999年12月20日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后,澳门也成为一个特别行政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包括制定和执行自己的法律、经济政策、财政预算、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运输、环境保护、城市规划等等。然而,《基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特别行政区必须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履行中央赋予的外交、国防事务以及其他事务。 在香港和澳门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同时,为什么还需要中央政府管辖?虽然香港和澳门是特别行政区,但它们仍是中国的一部分,中央政府对国家安全、外交事务和国防等方面负有最终责任。因此,在这些领域中,中央政府需要对香港和澳门实施管辖。 总之,即使香港和澳门享有高度自治权,其范围也存在一定限制,因此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享有高度自治的权利,除在宪法规定的外事和国防事务以及中央特别授权的事项方面保留必要的中央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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