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提出商标异议的期限要求是三个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注册商标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或侵害其合法全权利的情形下,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下列商标异议材料一式两份并标明正、副本: (一)商标异议申请书; (二)异议人的身份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