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张先生在被告商店购买1瓶竹鹤威士忌清酒,支付4800元。涉案清酒瓶身上贴附的中文标签载明,原产地日本东京都。原告认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2011年第4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载明“鉴于日本福岛核泄漏事故对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范围不断扩大、影响程度不断加重,世界上众多国家和地区也在不断加强防范措施,为确保日本输华食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即日起,禁止从日本福岛县、群马县、栃木县、茨城县、宫城县、山行县、新泻县、长野县、山梨县、埼玉县、东京都、千叶县等12个都县进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涉案清酒产自日本核辐射地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提供的涉案清酒违反食品安全质量标准。但经检索,原告以所购产品系来自日本核辐射地区为由,在全国法院起诉近十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要求销售方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原告购买涉案清酒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通过诉讼手段为自身牟利,与消费者为了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的目的不同,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产自禁止进口地区的食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商家应退货退款。在购买进口食品时,消费者应通过正规途径购买。同时也要注意,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有权要求产品销售者进行十倍赔偿的主体系消费者,即为了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否则,相关诉讼请求将难以得到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