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三个这样的证据是否足够? |
释义 | 证人证言的有限效力及其在法官判断中的排除,只有具备作证能力并通过合法程序获得的证言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以确保案件客观性。定罪量刑需要满足三个条件:有证据证明事实,证据经合法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 法律分析 如果只有三人以上的口供,则不能定罪,因为孤证不能定罪。证人证言的效力是有限的,而且这有限的效力也要经过法官的认证,才能成立。证人在作证时,其证言往往包含一些假性事实,即一些猜测,推断或评价性的东西。 法官在判断证人证言时,要将证人证言中的假性事实予以抛弃,保证案件的客观情况,才能予以慎重定案。只有具有作证能力的人,并通过合法程序获得的证言,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经控辩双方质证、法庭查证属实的,证人证言应当作为定案的根据。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拓展延伸 证据的充分性:三个证据是否足够支持案件的论点? 根据我对案件的分析和经验,三个证据的数量并不是评判证据充分性的唯一标准。对于证据的充分性评估,还需要考虑证据的质量、可信度以及与案件论点之间的关联程度。如果这三个证据具备高质量、可靠性,并且能够直接支持案件的论点,那么它们可能足以支持案件的论点。然而,如果这三个证据存在疑点、不足够可信或者与案件论点之间的关联不够紧密,那么可能需要进一步收集更多的证据来确保充分性。因此,充分性的评估应该综合考虑多个因素,而不仅仅局限于证据的数量。 结语 在刑事案件中,只有三人以上的口供并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因为孤证不能定罪。证人证言的效力有限,并需要经过法官的认证。证人的证言常常包含一些假性事实,如猜测、推断或评价性的内容。法官在评判证人证言时应排除其中的假性事实,确保案件的客观性,以便慎重定案。只有具备作证能力并经合法程序获得的证言才可作为证据使用。经过控辩双方质证和法庭查证属实的证人证言应作为定案的依据。充分的证据应满足定罪量刑的事实有证据证明,案件的证据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因此,充分性的评估应综合考虑证据的数量、质量、可信度以及与案件论点的关联程度。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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