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直接原因 :(1)起重机的不安全状态 首先是设计不规范带来的风险,其次是制造缺陷,诸如选材不当,加工质量问题、安装缺陷等,使带有隐患的设备投入使用。 (2)人的不安全行为 人的行为受到生理、心理和综合素质等多中因素的影响,其表现是多种多样的。操作技能不熟练,缺少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非司机操作,无证上岗;违章违纪蛮干,不良操作习惯;判断操作失误,指挥信号不明确,起重司机和起重工作配合不协调等。 (3)环境因素 超过安全极限或卫生标准的不良环境,室外起重机受到气候条件的影响,直接影响人的操作意识水平,使失误机会增多,身体健康受到损伤。 法律依据: 《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起重机械系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如吊篮)等,不包括浮式起重机、矿山井下提升设备、载人起重设备和石油钻井提升设备。 第二条 新购置的起重机械,其生产厂家应是政府主管部门颁发具有资质的专业制造厂,其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完备,具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 第三条 设计、制造、改制、维修、安装、拆除起重机械(包括临时、小型起重机械),需由取得政府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颁发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改造、安装后的起重装备,应取得当地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