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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二婚拿调解书能领结婚证吗
释义
    二婚拿调解书能领结婚证,调解书具有离婚证效力。申请二婚需带调解书、身份证、户口本、签字声明、合影等材料。婚姻登记处审查材料后,满足条件即发结婚证,完成登记。调解书的法律效力包括终结诉讼程序、确定权利义务关系、不得撤销和改变、具有强制执行力。离婚调解书可代替离婚证,办理再婚等事项。
    法律分析
    二婚拿调解书能领结婚证。
    已经生效的离婚调解书可以作为双方已经离婚的证明,等同于民政局的离婚证,夫妻双方就不用再去民政局办理离婚证。
    二婚再次领取结婚证时需要带的除了有调解书,还需要带上男女双方各自的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三张2寸近期免冠合影。婚姻登记工作人员审查后满足结婚条件的,依法发给结婚证,完成夫妻双方的婚姻登记。
    一、离婚调解书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为:
    1、终结诉讼程序:
    法院调解生效后,说明人民法院最终从法律上解决了双方当事人的纠纷,结束了诉讼程序。法院调解结果,不经审判监督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变更或作出与原调解相抵触的裁判。
    2、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不得再行起诉:
    法院生效的离婚调解书具有从法律上解除婚姻关系的效力,是等同于离婚证的。当事人也可以凭借离婚调解书办理再婚登记、户口登记等事项,并且可以凭此证明自己的婚姻状况。因此,在离婚调解书生效之后,夫妻双方就不用再去民政局办理离婚证了。
    3、不得撤销和改变:
    当事人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或上诉人民法院非经法定程序也不得撤销调解书和改变调解书的内容。
    4、具有强制执行力:
    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自觉履行生效调解书,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二婚登记的流程:
    1、准备材料:
    (1)男女双方各自的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3)三张2寸近期免冠合影;
    (4)离婚证或已经生效的离婚调解书、离婚判决书。
    2、提出申请:
    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办公大厅,申请婚姻登记并提交上述材料;
    3、审查受理:
    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查看户口本,身份证,看身份证是否过期,照片是否与当事人相同,以及其他材料是否合法有效,审查通过的受理申请;
    4、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问双方是否自愿,双方书写声明书,签名、按指印,登记人员编号、登记打印结婚证,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5、发结婚证:
    办理登记手续后,相关登记手续存档,当场发给双方结婚证书,正式宣告缔结夫妻关系,法律对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予以确认。
    结语
    离婚调解书是双方已经离婚的证明,具备与民政局离婚证等同的法律效力。二婚时,除了携带调解书外,还需带上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原件、无配偶声明以及签字声明,以及三张2寸合影。婚姻登记工作人员审查材料后,满足条件即可领取结婚证,完成婚姻登记。离婚调解书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为终结诉讼程序、确定权利义务关系、不得撤销和改变、具有强制执行力。二婚登记的流程包括准备材料、提出申请、审查受理、婚姻登记和发放结婚证。这些步骤最终确认夫妻关系的缔结,为双方提供法律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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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21:2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