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解除关系赔偿与一般赔偿区别 |
释义 | 律师分析: 离婚赔偿与一般赔偿区别: 1、侵害主体不同。离婚损害赔偿的侵权主体是特定的,它只能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配偶一方; 一般侵权的主体(即加害人)范围较广,包括一切自然人和法人。 2、侵害行为不同。离婚侵权行为是特定的,即只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法定侵权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很广,可以包括一切作为和不作为。 3、被害主体不同。离婚损害赔偿中的被害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婚姻关系中的配偶一方,不可能是其他人; 一般侵权的被害主体范围很广,可以包括一切自然人和法人。 4、侵害对象和损害结果不同。离婚损害赔偿中的侵害对象只能是人身; 一般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既可以是财产,也可以是人身。 5、主观过错形式不同。离婚损害赔偿只存在普通过错;一般侵权,行为人在主观上可能存在混合过错、共同过错等。 6、赔偿前提不同。离婚损害赔偿以离婚为前提; 一般侵权的损害赔偿,可以在诉讼时效内随时提出,不受任何条件的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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