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村副主任有实权。村委会副主任是村委会主任的助手,根据法律规定,村副主任负责村民委员会某个方面的工作,并在主任不在时,代替村主任主持村委会工作。此外,村民委员会是一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3至7人组成。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