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江苏省退休工资计算方法 |
释义 |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或15年及其以上者,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退休金计算方法: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十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本人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有独生子女证的,增加养老金总额的5%。1998年9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的,另有过渡性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以本人退休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基础养老金=养老金计发基数×(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累计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年限)×1%。 养老金计发基数是江苏省人社厅公布的数据,采用江苏省上年度的城镇职工全口径的社会平均工资。2021年江苏省养老金的计发基数是7974元。 本人平均缴费指数是个人历年实际缴费指数的平均值职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当地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年度至职工退休时本人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江苏省规定,本人缴费工资指数为参保人员1992年到退休当月的缴费工资指数平均值。根据个人每年实际缴费基数对应相应年份企业职工养老金保险缴费工资计算,计算出每年的数据后相加,除以累计缴费年限,就可以得出本人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比如30年的缴费指数之和是25,那么本人的平均缴费指数为0.8333。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后,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的缴费工资指数,应从当地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时起,按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重新计算。 累计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注意不包括折算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统账结合前参加工作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加上实际缴费年限就是累计缴费年限。折算缴费年限为1991年底前参保人员从事特殊工种工作,依照国家规定折算的连续工龄。折算缴费年限不得超过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时实际提前退休的时间,且不得超过5年。 2、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计发基数。50岁退休,计发基数是195,55岁退休,计发基数是170,60岁退休,计发基数是139。参保人员年龄未满40周岁的,计发月数按40周岁的标准确定;超过70周岁的,计发月数按70周岁的标准确定;年龄超过表列某整数的,按下一档计发月数确定。 3、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推算储存额÷120 江苏省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方法与其他省市差别比较大。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我省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其过渡性养老金按照1995年底前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推算出1995年底前全部缴费年限的储存额,再除以120按月发放。 推算储存额=1995年省和参保人员所在设区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平均数×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指数×1995年底前缴费年限×12%+1996年以后的利息。 在具体计算推算储存额方面,计算方法比较复杂,直接截图大家详细看一下。 4、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最后,案例分析计算 张阿姨是江苏人,2022年4月份退休,工龄30年,个人账户养老金存储额7.5万元,过渡性养老金推算储存额2万元,退休时养老金计发基数是7974元,本人实际缴费工资指数0.6642,不考虑其他因素。 基础养老金=7974×(1+0.6642)÷2×30×1%=1990.55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75000÷195=384.62元。 过渡性养老金=20000÷120=166.67元。 综合以上数据,张阿姨退休时每月的基本养老金=1990.55+384.62+166.67=2541.84元。 法律依据: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维护劳动者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享受相应待遇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建立本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 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基金全省统收统支,基金缺口分级负担,政策全省统一制定,基金预算全省统一编制,推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持续运行。 第四条 推进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鼓励用人单位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前提下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支持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领导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对确保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履行主体责任,并定期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以及监督检查情况。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组织完成省人民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对确保本地区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履行工作责任,并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财政部门)负责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财政监督;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实施财政监督。 省税务机关负责全省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的管理;设区的市、县(市)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依法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审计监督。 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规范和指导全省基本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具体经办原行业统筹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事务;设区的市、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本行政区域的基本养老保险事务。 工会应当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权益有关事项进行监督。 第七条 加强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服务能力建设,建设全省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信息平台,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公安、民政、司法行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医疗保障、银行等部门和单位信息共享机制,提供高效便捷的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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