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诉中财产保全期限有何规定 |
释义 |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故财产保全期限为三十日。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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