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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员工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并非都属于欺诈行为
释义
    有些企业在处理员工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时,认为员工的任何欺骗行为都属于欺诈,这是错误的。比如,有些企业为防止员工作假,会让员工在求职登记表或入职登记表的最下方写上“本人承诺上述所有信息完全真实有效,如果有任何虚假信息,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支付任何补偿”之类的保证,并且签字确认。之后,企业一旦发现有虚假信息,就据此为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但这种做法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员工通过欺诈行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要平等自愿,达成合意。也就是说,劳动合同应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达,任何一方不能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否则合同就是无效的。对于无效合同,企业可以解除。
    现实当中,很多人为了进入一个好的企业,谋得一份薪水较高的工作,当自身条件达不到企业的录用条件时,就可能会采用伪造学历证书、虚列工作经验等方式使自己符合企业要求。员工入职后,企业可能会通过各种渠道得知员工提供的某些信息是虚假的,此时就可以以员工存在作假和欺诈行为为由,提请仲裁庭或法院确认双方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这种主张通常都会得到仲裁庭或法院的支持。
    二、相关法律条文
    这种行为属于以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经济补偿,还可对其追偿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八十六条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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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8:18: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