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品销售概不负责对吗 |
释义 | “商品售出,概不负责”是错误的。《关于印发〈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通知》中规定,销售者应履行的义务是: (1)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自行车、彩电等18种商品; (2)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 (3)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4)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5)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可见,商品售出,消费者完全有权就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向销售者交涉,而销售者也完全有义务实行“三包”,不能采用“商品售出,概不负责”的态度和做法。以下是实施新“三包”的第一批商品目录: (1)自行车; (2)彩色电视机; (3)黑白电视机; (4)家用录像机; (5)摄像机; (6)收录机; (7)电子琴; (8)家用电冰箱; (9)洗衣机; (10)电风扇; (11)微波炉; (12)吸尘器; (13)家用空调器; (14)吸排油烟机; (15)燃气热水器; (16)缝纫机; (17)钟表; (18)摩托车。不仅如此,《产品质量法》第3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可见,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了消费者的损害,消费者至省在10年之内可以向销售者或者生产者要求赔偿。“商品售出,概不负责”是完全站不住脚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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