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中央批准”指的是省委向中央提出了建议人选,获得了中央的采纳。虽然官员获任省级党委常委,在程序上需要由中央层面进行决策。但是在副省级干部的人事调整上,省委有一定的人事建议权。 “中央决定”指的是未经省委研究,中央直接作出任免决定;或者中央最终决策的结果和省委提出的建议并不完全一致。比如省委书记的任命,肯定是中央决定,这是毫无疑问的。而由国家部委“空降”地方的官员,或者由其他地区调动的,也是“中央决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 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