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居间人的权利是什么? |
释义 | 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权利实际上是委托人的义务,包括报酬请求权和费用偿还请求权。报酬请求权由委托人承担给付义务,除非双方约定由双方负担。费用偿还请求权通常由居间人负担,但违反义务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时无权行使。若合同无效,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通过起诉在法院确认。合同无效通常指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分析 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权利实际上就是委托人的义务,其权利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报酬请求权是居间人的主要权利。双方当事人约定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的报酬标准,国家有限制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报酬额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居间合同报酬的给付义务有两种情况: 一是报告居间,因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并不与委托人的相对人发生关系,所以报告居间仅由委托人承担给付义务; 二是媒介居间,因为交易双方当事人都因为居间人的媒介而得益,所以,除另有约定外,由双方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行使报酬请求权采取报酬后付,即以合同因其报告或媒介成立而为限。合同未成立的,不得请求报酬;合同虽成立但无效时,居间人也不能请求报酬。当居间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或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为有利于相对人的行为的,不得向委托人行使报酬请求权。 2、居间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居间人所需费用,通常包括在报酬内,居间活动的费用一般由居间人负担,非经特别约定,居间人不得请求偿还费用。 但当事人在居间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承担费用的,居间人对其已付的费用有偿还请求权。居间人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作出有利于委托人的相对人的行为,或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而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时,即使事前约定有费用偿还请求权,也无权行使。 在当代的社会,如果要确认合同是属于无效的状况的话,那么双方当事人没有办法达成一致的,就可以到人民法院来起诉进行,确实这是属于一种合法的确认合同无效的具体情况,通常状况之下,如果存在着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话,就是属于无效的。 结语 居间合同的权利与义务是相互关联的。居间人的主要权利是请求报酬,其给付义务取决于居间方式。若仅为报告居间,则委托人承担给付义务;若为媒介居间,则双方当事人平均负担报酬。居间人还可请求偿还费用,一般由居间人负担,但当事人约定由委托人承担时,居间人有偿还请求权。然而,若居间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从相对人处获利,或有利于相对人而违反义务,居间人将失去报酬和费用偿还请求权。在现代社会,当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时,可向法院起诉确认合同无效,特别是当合同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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