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 |
释义 | 一、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有权利义务关系吗 1、收养关系成立之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存在父母子女亲属关系,与生父母不具有法律层面的子女与父母关系。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二条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氏,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氏。 二、办理收养手续需要什么材料 办理收养手续需要以下材料: 1、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不虐待、不遗弃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及被收养人来源经过和形成事实收养的情况; 2、收养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者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 3、单位证明。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收养人年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经济条件、身体健康状况、道德品质、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证明和亲友、群众均公认收养人、被收养人确实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证明; 4、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收养登记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5、“无子女证明”或“生育情况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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