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样的离婚诉讼法院不受理? |
释义 |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的离婚诉讼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三种情况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一是女方在怀孕期间,指女方从受孕之目起至分娩之日的一段时间。二是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即从婴儿出生之日起一年内,男方不能提出离婚。三是女方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即从女方人工流产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提出离婚诉讼的不受此规定的限制,法院应当受理。如果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提出的离婚请求,也不受此规定的限制。如妇女婚后怀孕,是因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所致。男方生命受到女方威胁,或男方的合法权益受到女方侵害。女方对婴儿有虐待、遗弃的行为等情况,男方提出离婚诉讼的,法院可以受理,并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准予离婚的判决。2、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的离婚诉讼《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到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提起离婚的必须是现役军人的非军人配偶一方向现役军人一方提起。在现役军人一方没有重大过错的情形下,必须要征得现役军人一方的同意。否则,人民法院不受理离婚诉讼请求。这是针对保护现役军人一方的合法权益作出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确实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可通过现役军人一方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同时《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现役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现役军人一方不同意,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仍可依法判决离婚。3、其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离婚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离婚诉讼中有哪些核心问题?离婚诉讼中,核心问题有四个:1、首先是如何确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起诉一方负有举证责任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答辩一方如不想离婚,则要积极举证,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仍有挽回余地。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主要根据以下两点:(1)2001年《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即规定在重婚或同居、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赌博吸毒恶习、分居这四种情况下,应当判离。(2)1989年12月《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14个标准,这14个标准的具体内容,也就是起诉一方应根据实际情况积极举证的。一般来说,第一次离婚诉讼时,如果没有以上二个法律规定必须或可以判离的情况,法院一般不会判决离婚的。会给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如一方坚持离婚,须要在第一次判决生效半年后,第二次提起诉讼才可能判决离婚。2、关于孩子直接抚养权归属问题。如何认定哪一方抚养孩子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关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婚姻法》三十六条及最高院在1993年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确定了子女归属的几个原则:(1)确保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比如,住房情况、收入情况、思想品德情况、身体情况都是考虑因素。(2)哺乳期内子女归女方的原则。(3)十周岁以上,尊重子女本人意见。3、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这是离婚案件中最重要的问题,目前司法实践中的,很少有离婚双方对夫妻财产的确定一致,婚姻维持时间越长。共同财产与婚前财产越难确定。分割共同财产,首先要确定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是一方个人婚前财产。(1)共同财产的范围。《婚姻法》第十七条以列举方式列出了应该定性为共同财产的范围,从实践来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房产,不动产,以市值分割,一般包括装修。家具电器;存款,一般以余额分割为主,如果有证据证明有恶意转移隐匿的情况,以查实的为分割基数。股票:以资金账户和股票市值的总额计算。公司、企业股权,以所占股份比例及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净值计算。其它可计数的共同财产。(2)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即平分基础上,根据财产来源、本着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照顾女方以及对家庭做出较大贡献一方。4、是关于无过错赔偿及精神赔偿的有关规定。《婚姻法》四十六条,对于无过错方可提出精神赔偿的范围和种类有了一个明确的界定,即只有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四种情况,无过错方才可以提出精神赔偿。对于赔偿标准,高院的解释是根据《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但实际赔偿数额根据当事人自身的条件状况,以及精神损害是否有严重后果。赔偿数额从几千元到数万元不等。司法实践中,法院支持的精神赔偿费因各地经济水平不同,以及当事人的经济状况不同,从数万元到百万元不等。以上是关于怎样的离婚诉讼法院不受理?的法律知识,您学会了吗?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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