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财产保险合同不是什么合同 |
释义 | 财产保险合同不是短期合同。 一、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 财产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协议。财产保险合同主要以补偿或者填补财产的实际损失为目的,也被称为损失保险,因而贯彻损失填补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在保险法尤其是财产保险制度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保险金额的确定、超额保险的禁止、复保险的分摊以及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都是依据损失补偿原则而产生。 二、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 财产保险合同与其他合同相比较,有以下不同的特征: 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是特定 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此外,根据需要也可以建立其他少数保险企业作为补充,但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发布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批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才能开展业务活动。 财产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以履行一定方式为要件的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双务有偿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方负有按期向保险方交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方负有在保险事故发生并对所保财产或利益造成损失时,向被保险人(投保方)支付一定的赔偿金的义务,双方互有给付义务,所以是双务有偿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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