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如下: 1、预审。对需省级预审的,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国土资源厅预审,由省厅作出预审意见; 2、立项。建设项目用地单位持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预审意见,向项目立项审批机关申请立项; 3、规划调整。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符合规划调整条件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规划调整; 4、供地。市政府审批后,由窗口交用地单位审批结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