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去申请离婚需要带什么 |
释义 | 一、去办理离婚需要带什么 离婚需要的材料 1、协议离婚 (1)申请离婚登记 夫妻双方需要带着结婚证,有效身份证件共同亲自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内地婚姻登记机关一般指民政局)提出申请,并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2)受理申请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申请材料初审通过后会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如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将不予受理。双方拿到这个回执单后就可以回去等待了,这时,30天的冷静期就开始计算了。 (3)30天离婚冷静期 在这30天的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如果后悔了不愿意离婚了,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会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 冷静期内,你可以主动去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当然也可以不去撤回,而是消极的等待这30天过去。当这30天过去以后,接下来的30天内(也就是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30天内),如果双方没有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去申请发给离婚证,那么就视为双方撤回了离婚登记申请,也就是不离了。 (4)申请离婚证 30天的冷静期过后,如果夫妻双方仍然决定要离婚的,则需在冷静期满后的30天内,也就是又一个30天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带着以下材料: 离婚协议书3份(协议书中需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结婚证 双方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有效身份证件 夫妻双方共同亲自到之前申请离婚登记的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同时需接受婚姻登记员的询问并在笔录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会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和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会继续办理,对于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将不予办理。 (5)登记、拿证 婚姻登记员审查材料后,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登记条件的,将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 2、诉讼离婚证件: (1)结婚证; (2)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 (3)生效的法律文书(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 (4)各带两张1寸的近期半身照。 另外,因为当时人选择的是诉讼离婚,所携带的法律文书是其最好的证明,因此婚姻登记机关不会再进行审查,所以即使只有一方到场,仍然可凭法律文书办理相应地离婚手续。 二、离婚登记条件: 1、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离婚是完全自愿的; 3、双方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户口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5、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6、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7、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8、离婚登记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原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可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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