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李*阳是台湖一家具厂的送货工,2010年年底,他在送家具的途中与一大货车相撞,全身多处骨折。对方车辆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经法院判决对方进行了赔偿。 李*阳上班后,又找到家具厂的领导,要求工伤赔偿,但领导以肇事方已赔为由拒绝工伤赔偿。李*阳随即来到司法所咨询,工作人员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李*阳与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在工作过程中因第三人侵权造成损害,对这次损害可认定为工伤,他既是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又是侵权行为的受害人,用人单位和侵权人均应当依法承担各自所负赔偿责任,即使劳动者已从其中一方先行获得赔偿,亦不能免除或减轻另一方的赔偿责任。 因此,李*阳有权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侵权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