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简述表见代理的构成条件及其法律效力 |
释义 |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客观方面必须要存在有使善意第三人(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事实。这是表见代理成立的客观要件。 行为人虽然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经终止,但是,因为本人的某种过错,造成客观上存在某种事实,善意第三人由此可以认定: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某种事实或法律上的联系。根据这些客观情况,造成一种已经授权的假象,足以让善意第三人做出判断:行为人有代理权。 一、此种情况下构成的表见代理具体可分以下几种情形: 1)行为人在事实上从未得到被代理人的授权,根本没有代理权,但是因为被代理人的某种行为造成了已经授权的假象,致使相对人与之为民事行为的,被代理人应当对产生的法律后果负责。 2)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委托合同,具有代理权,同时被代理人对行为人的代理权限有一定的限制;但是,代理权授权不明。客观情况让善意第三人不仅不能知晓行为人的代理权是受限制的,反而让善意第三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行为人的代理权未被限制的。在此情况下,善意第三人与行为人签订合同后,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3)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虽然已经终止,但是,由于被代理人方面的某些原因,造成客观上存在有某种事实,这些事实的存在造成了代理权存续的假象,足以让善意第三人相信行为人仍然具有代理权。 4)相对人即第三人在主观上须为善意且无过失。所谓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就是指相对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因事实上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经终止而造成实际上无权代理的客观情况,而且相对人的这种不知情并非是因自身的过错造成的。这是表见代理的主观要件。 二、表见代理产生的法律后果 (1)表见代理成立,订立的合同有效,表见代理中的相对人不享有《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撤销权。 (2)本人(被代理人)对相对人(善意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表见代理被认定成立后,其在法律上产生的后果同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一样,即由被代理人对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被代理人因表见代理成立而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被代理人有权根据是否与代理人有委托关系、代理人是否超越代理权以及代理权是否已经终止等不同的情况,以及无权代理人的过错情况,依法请求无权代理人给予相应的赔偿。无权代理人应当赔偿给本人造成的损失。 (4)无权代理人对本人的费用返还请求权。 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使本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时,无权代理人应依法赔偿。同时,并非所有的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都必然对本人不利,当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是使被代理人从中受益时,根据公平原则,权利义务应当对等,无权代理人有权要求被代理人支付因实施代理行为而支出的相关的合理费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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