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应届毕业生改派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协商同意解约,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出具书面的同意解约材料并加盖公章。 二、毕业生出具已与原签约单位解除协议重新择业的申请,学院就业工作领导组签注意见。 三、将原用人单位所签协议、个人申请、原报到证一并交回招生就业处就业指导中心。 四、由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同意后,发给新的协议书。 五、招生就业处对上述四种材料进行审查、整理,书面报告教育厅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后办理改派。 六、属于本地区调整就业去向、改派的在本辖区主管部门办理。 七、毕业生就业去向的调整、改派,须在两年内办理,逾期一律不再受理,按在职人员相关规定执行。 八、由于用人单位毁约或因其他原因使毕业生不得不放弃原就业单位而需改派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就业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再行办理。 九、毕业生的改派,原则上在每年8月份以后,按月集中办理。 法律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