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终身监禁的刑罚是怎样的 |
释义 | 终身监禁是一种介于死刑和死缓之间的执行措施,主要针对判处死刑过重和死缓过轻的贪污罪犯。判处终身监禁应在一二审同时决定,不受执行期间表现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贪污罪犯的处罚依据贪污数额和情节轻重进行划分。犯罪前如实供述、悔罪、退赃等情节可从轻处罚。对判处死缓的犯罪者,可在缓期执行后改为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法律分析 终身监禁是介于死刑立即执行与一般死缓之间的执行措施,终身监禁适用的情形,主要针对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过重,判处一般死缓又偏轻的重大贪污受贿罪犯,可以决定终身监禁。 凡是判处终身监禁的,在一二审作出死缓裁决的同时,应当一并作出终身监禁决定,而不能等到死缓执行期间届满,再作出终身监禁,并以此强调终身监禁一旦决定,就不受执行期间服刑表现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拓展延伸 刑法中终身监禁的执行和相关规定 刑法中终身监禁的执行和相关规定是指在刑事法律体系中,对犯罪行为严重的罪犯实施终身监禁的具体操作和相关法规。根据我国刑法,终身监禁是对犯罪分子的最高刑罚之一,适用于特别严重的罪行,如故意杀人、绑架勒索等。执行终身监禁需要符合一系列严格的条件,包括罪行的严重性、犯罪人的社会危险性等。同时,相关规定还包括对终身监禁犯的监管和管理措施,确保其不再对社会造成危害。终身监禁的执行和相关规定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的安全。 结语 终身监禁是针对特别严重罪行的最高刑罚之一,适用于犯罪分子的社会危害性极高的情况。其执行需要符合一系列严格条件,以确保社会的安全和秩序。相关规定还包括对终身监禁犯的监管和管理,以防止其再次对社会造成危害。终身监禁的执行和相关规定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一节 收监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章 执行刑罚 第四节 对又犯新罪罪犯的处理 第三百一十六条 被剥夺政治权利、管制、宣告缓刑和假释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对留看守所执行刑罚的罪犯,因犯新罪被撤销假释的,应当根据侦查、审判需要,由犯罪地看守所或者原执行看守所收监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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