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您回复我的主题,就是我的公司注册了2个皮包公司(分别在上海和日本)然后利用买来的虚假交易平台进行股指现货交易(恒生,日经,道琼斯)从员工与客户的交易中拿走资金。我没有确实的证据这个必须由检察院去调查,但是这个肯定是事实。他们可以在他们上锁的办公室里看到所有人交易账户中的东西。他们分别在美国跟香港租了服务器并有所谓网路高手操纵涨跌。我咨询过一家律师事务所但是他对这种案子知道的比我还少连是不是能立案都不知道。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六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