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般商号与商标的关系有吗? |
释义 | 商标和商号有着密切的联系,表现在: (1)商标用以区分不同的商品生产经营者所提供的同类商品,但其使用者是固定的。商号也是由一个特定的生产经营者在商事交易中独占使用,以区别其他商事主体。 (2)商标所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以及商号所使用的文字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 (3)商标和商号都是商誉的载体,都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无形财产,二者的利用都会给权利人带来丰厚的利润。 (4)商标和商号存在一体化情况,许多符合规定条件的商号可作为注册商标,商标也可登记为商号。 但商标与商号的不同之处也是不容忽视的: 第一,商标是区别不同的商事主体所产生的同类商品的标志,商号则是区别不同商事主体的标志,所以一个商事主体只可以有一个商号,却可以有许多表示不同商品的商标 第二,商标的构成要素可以是文字、图形及其组合,商号的构成要素却只有文字。 第三,商标或注册商标并非每个商事主体都具有,商号却是每个商事主体都必须具有的。 第四,注册商标是有期限的,但可以续展,而商号的存续无时间限制,无须续展。 第五,注册商标在全国范围内受法律保护,而商事主体只在注册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对商号享有专有权。 一、商号权可以转让吗 商号属于一种财产,是可以转让的。商号权转让是指商事主体将其所享有的商号权利让与受让人的行为。 我国商号转让存在的问题 (一)因商号转让引发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混同 由于商号在一定区域内具有唯一性和排它性特征,商号本身具有识别商事主体的人格权的作用,商事主体从事商事活动都是以商号为标志的。 (二)商号转让与商号出借的混同 商号转让是指商主体将其享有的商号权利全部让与受让人的行为。商号出借是指商主体将商号使用权部分或全部让与他人的行为。在我国的商事实践中,两者极易引起混淆。 (三)企业解散破产时商号权转让的问题 在奉行绝对转让主义立法例的国家中,一般都规定了商号应当随营业一同转让或者在营业废止时转让。 (四)商号随企业部分转让存在的问题 如前所述,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3条规定,企业名称可随企业或企业的一部分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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