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建筑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或者对不合格建筑物作出合格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建设单位将未验收建筑物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十九条 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