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镇江医保报销政策 |
释义 | 镇江医保报销政策 一、报销条件 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人数较少的用人单位(10人以下)及 其职工以及个人单独参保的人员,从缴费之日起的6个月内,可以使用其个人医疗账户 支付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个人医疗账户不足支付的部分,人全部由个人自 付。6个月的方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它待遇。 二、报销材料 住院:医保证历、医保卡、费用收据原件、住院费用明细清单、门诊病历和出院记录 的原件或复印件; 门诊:参保人的《医保证》、医保卡、完整的急诊观察病历、门诊发票。 报销流程 参保人员选择上述材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报销范围 三、城镇职工医疗费用报销范围: 1、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符合职工医疗保险药品保险报销范围的药品和确因病情需要 的各种检查、诊治费用(不含个人负担费用); 2、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后在上级医疗机构或外地医疗机构检查、治疗的属本条 一款所列的医疗费用; 3、因急症在附近医疗机构就诊并在急诊病历记载属本条一款的医疗费用; 4、住外地职工、离退休(职)人员和因公差或准假外出的职工患病,在当地乡镇及镇以 上公办医疗机构诊治并有病历记载的属本条一款的医疗费用; 四、镇江医保报销比例及相关政策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起付标准:300元; 报销比例: 1、3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部分,由医疗保险基金补偿50%; 2、5000元以上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部分,由医疗保险基金补偿60%; 3、10000元以上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部分,由医疗保险基金补偿80%; 4、30000元以上的部分,医疗保险基金补偿90%。 五、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1、普通门诊: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偿40%; 2、特殊门诊: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偿5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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