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汽车消汽车消费纠纷315维权一、合同设置涉嫌“霸王条款”许多消费者反映,在与汽车经销商签订购车合同时,合同中设置的有些条款只对经销商有利,有些甚至与法律相悖,构成“霸王条款”。如购车合同中规定:“在合同履行期间因买方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卖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合同,没收全部定金,并有权另行要求赔偿卖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如卖方因自身原因,未能在本合同规定时间交付车辆,则向买方无息返回定金。”“交车时,如买方订购的型号车辆因厂家原因调整配置导致销售价格上涨的,买方同意按厂家公布的调整后销售价格付款提车。”二、紧俏车型加价“搭售”由于汽车市场持续红火,还有些厂商采取“饥饿营销”手段,通过加价提车、买车搭保险、买车搭装潢等经营策略,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选择权。三、节油宣传不切实际随着油价上涨,燃油经济性已经成为许多消费者购买汽车的首要考虑因素,不少汽车4S店也将“节油”作为主要宣传卖点。四、违规扣押合格证部分汽车经销商由于资金压力,会通过厂家担保、经销商以新车合格证向银行质押贷款的做法,导致消费者在购买新车后不能上牌。这使消费者在新车不能及时上牌的这段时间内面临着极大的风险:按照保险公司的盗抢险免责条款,车辆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车牌号,不在理赔范围。同时,交警也将对未按规定时间上牌的车辆进行处罚。五、新车出现维修旧痕消费者购买并在提新车时,因为对汽车4S店的信任,一般总是对新车的车况大概检查一下,然后会在新车交付清单手册上签字认可,毕竟消费者并不是这方面的行家。于是个别4S店会将物流运输中出现刮擦的新车重新进行维修,直接以新车形式销售给消费者。六、车辆故障屡修不好消保委从受理的消费者关于汽车维修投诉案件中发现,车辆故障往往由三种原因造成,一是消费者对车辆使用不当;二是维修人员的技术水平不高,找不到故障的真正原因,只能“蒙”着修,造成同一故障反复修不好;三是汽车本身就存在质量先天缺陷。七、汽车维修价格过高消费者关于汽车消费的投诉和咨询中,感叹最多的是“买车容易养车难。”八、售后服务缺乏诚信大部分消费者是首次购车,缺乏有关汽车使用、维修、保养知识,当车辆出现质量问题去4S店时,个别4S店不但不及时解决问题,而且习惯采取拖延的手段或是推诿将责任转移给汽车生产厂商,以此来逃避本该承担的责任。 法律客观: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