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程审计的法律依据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关于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第四条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审计机关对上述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审计,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一、可以找审计公司查询一下公司的信息吗? 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关于审计收缴违纪资金的问题如何处理 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审计机关对有关单位的财政违法行为可以采取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追回有关财政资金的处理措施。但据笔者所知,目前审计机关只能开具两种票据,一种是罚没票据;另一种是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据,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使用罚没票据,单位之间的资金往来使用收款收据。但审计收缴违纪资金既不属于罚没性质,又不属于资金往来性质,在落实审计处理上很难操作。为落实《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笔者认为,财政部门应印制查处违纪资金收缴凭证,由违纪资金查处机关监督被查处单位,按照资金性质分别缴入国库或财政有关专门账户,解决审计收缴违纪资金的难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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