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2023全国首例开庭的民事公益诉讼案检方胜诉 |
释义 | 2015年8月,徐州市铜山区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公司非法排污被环保行政机关予以罚款、其相关责任人被行政拘留,社会公共利益处于受侵害状态,遂根据案件管辖规定将该线索移送徐州市检察院办理。 徐州市检察院经调查取证查明:2013年4月27日,徐州市铜山区环境保护局经现场监察,发现**公司污水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转,直接将未经处理的废水排入砖厂废坑及周围沟渠,遂向**公司发出环境监察建议书。2014年4月5日至6日,**公司因私设暗排管,将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600吨排入苏北堤河,被环保机关罚款5万元。2015年2月24日至25日,**公司再次将未经处理的2000余吨生产废水排入苏北堤河,被环保机关处以罚款10万元,其经理王*奎被行政拘留十天。**公司未严格按照环保验收工作报告中所明确的要求,在污水排放口安装污水流量计、COD在线监测仪对废水排放总量和COD连续监测,存在持续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严重违法情况。环保专家评估认为,**公司于2014年4月、2015年2月两次违法排放2600吨废水,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共计为26万余元。 在做好调查取证工作的基础上,徐州市检察院按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方案》关于诉前程序的相关规定,第一时间联系民政部门,确定全市符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条件的三家社会组织,逐一上门走访,发出督促起诉意见书,建议他们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鉴于三家社会组织均称“不具备承担公益诉讼的能力”,2015年12月22日,徐州市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身份向徐州市中级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公司将其污染损害的苏北堤河环境恢复原状,并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如无法恢复原状,则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以环境污染损害咨询意见所确定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以26.91万元为基准的三倍至五倍承担赔偿责任,请求判令**公司承担公益诉讼人为本案支付的专家辅助人咨询费用3000元。 4月11日,徐州市中级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和激烈的法庭辩论,法院当庭宣判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判决**公司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共计人民币105.82万元,支付至徐州市环境保护公益金专项资金账户。**公司支付公益诉讼人为本案支付的专家咨询费人民币3000元。案件受理费14320元,由**公司负担。 部分全国、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徐州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以及环保局下属企业代表旁听了该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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