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有来苏就业意愿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 (一)在国(境)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取得国家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人员; (二)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及学士学位以上的人员;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以上人员中,博士研究生、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年龄不超过55周岁,硕士研究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年龄不超过50周岁,本科学历人员年龄不超过45周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