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
释义 | 一、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一)一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6项中的2项上钢结构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必须合格(1)钢结构跨度30米以上:(2)钢结构重量1000吨以上; (3)钢结构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 (4)网架工程边长70米以上; (5)网架结构重量300吨以上; (6)网架结构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 2、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 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总工程师具有10年以上从事钢结构、网架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总会计师具有高级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 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 企业具有的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6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15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18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30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二)二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6项中的4项以上钢结构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1)钢结构跨度20米以上;(2)钢结构重量500吨以上; (3)钢结构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 (4)网架工程边长20米以上; (5)网架结构重量100吨以上; (6)网架结构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 2、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钢结构、网架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5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0人; 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 企业具有的二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12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25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80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三)三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6项中的2项以上钢结构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钢结构跨度10米以上; (2)钢结构重量100吨以上; (3)钢结构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4)网架工程边长10米以上; (5)网架结构重量5吨以上; (6)网架结构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 2、企业经理具有3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钢结构、网架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 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2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 企业具有的三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3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3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36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5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二、钢结构工程资质申请的流程: 1、建筑企业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2、建筑企业以法人名义向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劳务企业除外); 3、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申请企 建筑资质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后出具批准文件; 4、申请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区县建设管理部门提交资质申请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向市建设管理部门报告; 5、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对资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属于市级审批范围的资质进行公示,对属于省级审批范围的资质,将资质申请材料报省建设 管理局。 6、属于市级审批范围的资质公示完成后,无异议予以批准并报省建设管理局备案;资质核准后,企业应当到市住房和建设局工程部办理施工工程师注册手续,领取注册施工工程师证书后,方可领取资质证书。 7、属于省级资 质审批范围的,企业在资质审批后,到住建局工程科办理建筑工程师注册手续,领取注册建筑工程师证书,然后领取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八条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 第九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第十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 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三)施工劳务资质;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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