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烈士和因公牺牲的,抚恤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抚恤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立一等功的,增发25%;立二等功的,增发15%;立三等功的,增发5%。 抚恤对象包括:三属”(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三红”(指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现役军人家属、——本条所称的家属是指军人(含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军人生活的,十八周岁以下的弟妹、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失去自养能力后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 优抚对象补助标准是什么? 1.农村每人每月六至十元; 2.小城市和城镇每人每月十至十五元; 3.大、中城市每人每月十五至二十元。 法律依据: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全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