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当事人私下自认,即不是在法庭上(包括书面形式材料的),只作为证据材料使用。2.本人在他案中的自认效果:如果他案已经生效,根据既判力理论,应当对本人有约束力;他人在他案中自认,根据既判力相对原则,仅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在特殊情形下对本案有约束力,如判决具有对世效力。第八条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