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浅谈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
释义 | 一、增强隐私权法律保护意识隐私是公民私生活中的秘密,这是通常的理解。从严格意义上讲,隐私还应包括个人秘密之外的不愿为他人知悉的私事和行为。公民正常生活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精神生活的安宁,一般人都希望保持和维护自己私生活中的秘密。所以各国法律一般都明确承认了隐私权,以保障公民的隐私不受非法揭露或传播。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物质生活的日益改善和公民民主法制观念的逐步增强,人们对保护个人隐私权的要求也越来越强烈,宣扬和传播他人隐私已开始受到舆论和道德的谴责。但由于人们对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意识普遍不高,尤其对现实状况下隐私权的概念和应保护的范围的理解和认识不统一,普通群众大多还把隐私理解为道德的范畴,认为宣扬和揭露他人隐私仅是不道德行为,而不是违法、侵权行为,更谈不上通过法律途径去自觉地保护自己的隐私权。这种对隐私权法律保护意识的淡薄,表现为:在思想上还没有真正从自发观念走向自觉意识,在实践上没有从道德范畴上升为法律制度,很大程度上阻碍了隐私权法律保护的进程。从根本上讲,只有全体公民普遍提高法律意识,才能有力地推动立法和司法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二、完善隐私权法律保护制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和完善隐私权法律制度:1、将隐私权独立于名誉权之外,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单独立章作出规定。把隐私权纳入人格权保护范围,一方面使公民明确个人的隐私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护隐私权的自觉性,做到有法可依,推动法制建设。另一方面使司法、执法机关有法必依,以法律强制手段制裁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实现对公民人格权的深层次保护。 2、应明确界定隐私权的保护范围。隐私权的保护范围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生活隐私。应涵盖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隐私。作为一个人,既是社会的一部分,又是独立的个体,不能以社会需要来过多地限制甚至剥夺个人的隐私权。即使是一名政治家、社会活动家也应当有他个人的隐私范围。这个范围在立法中应予明确界定。二是人身隐私。比如个人身体的残疾、患有的疾病,包括高矮胖瘦、丑陋恶习这些表现于外的人身状况虽不是秘密,但也应当作为个人隐私不允许恶意中伤、打听、窥探、传播和宣扬。三是住宅隐私。因为住宅涉及公民生活的安全和安宁,所以未经同意不得对他人的住宅进行窥视、打探、盯梢、骚扰或者对住宅的位置、外观进行拍摄、宣传等,否则应当认定为侵犯住宅隐私权。四是身份隐私。如个人的年龄、经历、家庭与社会关系、工资收入等,都应确定为隐私权的保护内容。负有管理这些材料档案职责的组织和个人,非经法定程序或当事人允许不得对外泄露和宣传。五是言论隐私。一个人的言论是特定环境制约的,扩大了这一范围就可能对该发言者造成伤害或不良影响。而且人的言论中也包含有个人隐私的内容,某人在某种环境中道出自己的隐私,仅证明他在此时此地放弃了该隐私权,如果他人超出了该范围予以传播,则应认定为侵犯了言论隐私权。言论隐私中还应包括通讯隐私,包括个人的电报、信件、传真、电话号码等通讯情况应受到隐私权的保护。为保护言论隐私权,还应当赋予公民沉默权,即使是新闻部门也不能借口公共利益的需要强迫采访他人,侵犯个人的言论隐私权。总之,在隐私的内容上,只要是不违法的个人私事,行为、习惯、言论都要受到应有的保护,并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使隐私的保护范围逐步深化、细化、量化,以达到对隐私权更广泛的深层次的保护。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力度是体现一个国家的人权状况和法制程度的重要标志。 3、加大对隐私侵权的制裁力度。宣扬他人隐私并造成一定影响才构成侵犯隐私权,而把窥视、刺探、掌握、了解、记载、收集他人隐私的行为排除在侵犯隐私权之外,即使是宣扬了他人隐私,只要未造成一定影响,也不能追究其侵权责任。这显然在很大程度上限定了隐私权的保护客体。因此,在立法上应将上述行为均列为侵犯隐私权,并把侵害修正为侵犯,只要侵犯了他人隐私权,即使未造成危害和影响,也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侵犯隐私权造成后果的大小,可作为认定责任轻重的依据,而不应作为界定是否构成侵权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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