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法律客观: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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