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所谓善意取得:是指动产占有人或者不动产名义登记人非法将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后,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可以依法取得财产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法律制度。 无处分权人将房地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受让人取得房地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在受让房地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房地产或者动产依法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应当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房地产或者动产所有权的,原所有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