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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你好,问一下,抱养子女,条件之一,必须无子女,才可以吗
释义
    一、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二、可以办理收养事实的情况1、1992年《收养法》实施前形成的事实收养,按相关文件规定,由当事人到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后,凭收养公证书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籍登记。2、1999年4月1日前公民之间依法协议的收养,送养人与收养人已订立书面协议符合原收养法有关收养人、送养人基本条件已建立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公证当事人和主要利害关系人对上述收养协议和收养事实无争议。当事人可凭收养公证书到派出所进行户籍登记。3、符合《收养法》规定的其他条件,查找不到父母、捡拾证明不齐全的弃婴儿,可由收养人提出申请,经村居委会确认,街道、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审核并出具证明,经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询问登记后,到县级民政局申请办理收养登记。4、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条件,收养非社会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但未及时办理收养登记,又经县级计生部门批准生育的,由收养人提出申请,经村居委会确认,街道、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初审后,由县级计生部门出具子女情况说明,再到县级民政局申请办理收养登记。5、收养人不满30周岁的,持相关证明材料,将弃婴儿送交当地社会儿童福利机构抚养,原收养人可与该福利机构签订义务助养协议,待收养人年满30周岁,且符合其他收养条件后,到县级民政局申请办理收养登记。6、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年龄相差不满40周岁,但符合其他收养条件,如属于夫妻离婚或妻子死亡前共同抚养,现由男方抚养,可凭法院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民政部门证明、其妻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县级民政局申请办理收养登记。7、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无法办理收养登记的,如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已共同生活5年以上,且收养人具有抚养教育能力的,可向公证部门申请办理承担抚养责任公证,经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部门审批后,在收养人户口所在地为被抚养弃婴儿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如收养人无抚养教育能力,相关部门将动员其将抚养弃婴儿送交当地社会儿童福利机构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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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6:2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