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董事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受现行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约束。现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四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故原则上董事不能与本公司交易!例外情形 1、公司章程明确规定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同本公司交易的 2、签订的交易合同,有证据证明其他股东知情并同意的,合同有效; 3、对于公司纯获利的交易行为,合同有效。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会同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综上所述,关于以上问题,个人建议董事长千万不要与同本公司签订合同或进行交易,因为现行法律不允许。 法律依据: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