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审判程序分为哪几种 |
释义 | 审判程序分为以下三种: 1、普通程序: (1)审判组织: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刑事案件,应由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2)审理期限: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比较疑难复杂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简易程序: (1)审判组织:可以独任审理也可合议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2)审理期限: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3、速裁程序: (1)审判组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2)审理期限: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条 裁判文书应当写明裁判依据,阐释裁判理由,反映控辩双方的意见并说明采纳或者不予采纳的理由。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认罪的案件,裁判文书可以适当简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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