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 |
释义 | 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 为了促进财产保险业健康发展,防范控制经营风险,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应当进一步加强精算工作。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7月1日起,保险公司应指定一名精算责任人负责签署本公司精算意见。 二、保险公司指定精算责任人,应经中国保监会核准。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经中国保监会核准后可以担任保险公司的精算责任人: 1.中国精算师,或通过中国准精算师资格部分课程考试(包括数学基础Ⅰ、数学基础Ⅱ、复利数学、风险理论、非寿险精算数学与实务),或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精算人员; 2.从事保险精算工作或相关工作3年以上;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有住所; 4.无违法犯罪记录; 5.在执业中,无不良记录。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每年经中国保监会核准后可以担任保险公司的精算责任人,但累计担任的时间不得超过5年。 1.获得国外精算专业资格; 2.从事财产保险(再保险)精算工作或相关工作5年以上;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有住所或固定办公场所; 4.无违法犯罪记录; 5.在执业中,无不良记录。 三、保险公司指定精算责任人,应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精算责任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 (二)精算责任人身份证明; (三)精算责任人职业资格证明; (四)精算责任人工作履历; (五)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保险公司与精算责任人解除聘用关系时,应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报告,说明原因。 五、精算责任人应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对下列报告签署精算意见,出具精算声明书: (一)保险产品的费率报告; (二)责任准备金评估报告; (三)偿付能力报告; (四)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报告。 精算责任人应当恪尽职守,根据专业知识,依据谨慎性标准,保证上述报告的精算基础、精算方法和精算公式符合精算原理、精算标准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精算结果准确合理。 六、精算责任人未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取消其精算责任人资格。 七、各公司应加强对精算人员的培养,在经营过程中充分发挥精算人员的作用,尊重精算人员提出的专业意见;同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精算人员在发表精算意见前获得所必需的充分信息。 八、中国保监会负责中国精算师非寿险方向考试工作,相关时间与地点以中国保监会公告为准。 附件:精算声明书 附件: 精算声明书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人已恪尽对xx保险公司xx报告精算审核的职责,确认该报告的精算基础、精算方法和精算公式符合精算原理、精算标准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精算结果准确合理。 精算责任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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